老娘舅:舅舅的意思,在长江三角洲吴语区一带,尤其是在上海,人们常把那些有威望、讲公道的年长者称作“老娘舅”。在处理邻里矛盾纠纷的时候,大家往往都会请“老娘舅”出马,担当调解员的角色。
当今时代,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美国也一样,有数据表明,近年来美国的诉讼案件数量屡居发达国家之首。而且,美国也被一直誉为最“好诉”的国家,虽然人口还没到全球的5%,但其律师人数却占全世界律师总数的35%。经历过诉讼的人都知道,诉讼的成本昂贵、耗时冗长、程序繁复是非常让人头疼的。
从美国国家州法院中心(NCSC)过去公布的年度报告可以看到,全美地方法院系统共有法官3万余名,共受理案件超过1亿件,除去其中54%“交通违章”等相对轻微的案件,还是有5600万件,平均每个法官每年要处理将近1900个案件,若以一年250个工作日计算,每人日均结案7.5件。所以,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使得美国法院不堪重负,压力和成本大大上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政府1970年代就开始积极推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美国的ADR主要分为两大类:附设在法院的ADR和民间ADR。其中,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 ADR)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院附设ADR,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关联,一定程序上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但仍是一种与诉讼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用我们日常的话来说就是“调解”。
为什么要了解“调解”
为什么我想谈这个看上去有点专业和深奥的话题呢?
一是因为我有亲身经历,2014年,在接受了一系列的专业培训后,我成为了加州一家法院附设ADR的志愿调解员。通过近两年的工作,我对调解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体验,通过观察”美国式调解”其实也是大家了解美国的一个有趣角度。
二是因为很多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非常重要,例如夫妻、邻里、同事等,而且这个纠纷结束后他们这种关系往往还持续存在,俗话说“抬头不见低头见”,这个时候用ADR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就非常重要。不管是留学还是定居在美国的华人,往往都有着“与人为善”的传统观念,而且我相信没有人愿意什么大小事情都闹上法院,所以调解往往是第一选择,尤其还是在法院专设机构的帮助下。
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
通常来说,法院会根据每个案子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先期进入调解程序。比如我所在的法院,每周开庭五天。每天,法院都会在公告栏上贴出当天开庭的案件名单。这其中比较有希望能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个案,法官就会建议当事人利用等待开庭的时间,先尝试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当然,当事双方也可以选择不调解,或者接受调解但最终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会回到等候开庭的原排队序列,完全不影响其诉讼程序的进展。所以,当事人通常都比较接受先参加调解的建议。
一般来说,法官选择并建议调解的案件很多是租房、修车、洗衣、小件商品买卖这种事实比较清楚、法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调解由我们这种志愿调解员主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占用当事人额外的时间。
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建议,法院工作人员会把当事人带到调解室(一般就设在法院开庭室旁边),接受调解员的调解。一般来说,我们调解员是两人一组。在双方自愿进入调解的个案中,约70%至80%的案子会达成调解。接下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我们会在单子上写下这个案子的相关信息、调解内容和具体实施方案,并且还要特别注明该争议就此结束,原告撤诉。之后,万一某一方反悔,不执行这个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再找到调解机构进行提醒和督促,如果经某些特定程序产生法律强制力的调解协议,另一方还能选择申请法院按照协议作出判决,然后强制执行。
我遇到的调解案件
做调解员这一年多来,我主要负责两方面的调解,一方面是邻里间的纠纷,比如,你停车不当心占了我的停车位,你家的植物长到了我家的院子里,或者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是威胁性事件的调解,比如一方觉得另一方对他构成了侵害性威胁,弱势方向法院提出禁止令,要求对方不得靠近自己一定的距离。
我记得我第一个调解的案子源于一桩“网络暴力案”:一位15岁的少女酒醉后与一名男子发生关系,之后该男子将拍摄的不雅视频上传到网络,造成这位少女不堪压力选择自杀。这件案子当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少女的养父因此收到捐款,也接受了很多媒体的采访,成了名人。这时候,少女的生父开始介入,他指责继父没有尽到教育的职责才会导致女孩自杀。于是两人渐渐从口水仗上升到诉讼程序。这个案子我们试着调解,但没有获得成功。究其原因是因为利益差异太大。很明显,这两位父亲在互相指责的背后,其实都想掌控他们死去女儿的“代言权”,这对他们来说有很大的个人利益。
所以这也让我认识到,涉及利益关系的案子相对来说比较难调解,特别是双方期望值差异很大的案子,不是单单通过调解能最终解决问题的。而很多时候,一些偏情绪化的个案更容易获得调解成功,因为有些人在事情的当下常常会钻牛角尖,情绪释放以后反而会理性的接受结果。
就像我调解的第二个案子,这是一桩房东和房客之间的纠纷。有个房客租了房东的一间房,每个月租金是1000美元。租期结束后,房东因为一些原因扣了这个房客一些押金,这引起了房客的不满。当时他已经从美国搬到了加拿大,但就为了讨回几百美金的押金,他专门从加拿大飞回加州打这个官司。
一般人很难理解吧?但对他来说就是一件原则性的事情,是必须死磕的事情,而房东也是如此。我清楚记得一个细节,在调解的过程中,只要房东翻一个白眼,这个房客就完全不能接受,情绪马上飙升一两倍,一定要对方给个说法。其实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金钱利益是非常小的,而当事人情绪才是关键点。最后我们安抚了两方的情绪,“能成为房东房客本身也是一种缘分”,也告诉他们,这件事没有谁对谁错,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好的办法,双方最终可以解决问题,“离开法院,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而不是继续纠缠于旧的生活”。这个案子最后得到了很好的调解效果。
调解对社会的意义
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是中国式调解,很多时候中国式调解员会明确指出当事人的所谓“错误或不当行为”,加以教育、引导,往往还主动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
但在美国并不是这样,首先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仅因其相对中立而扮演调解纠纷的角色。其次,调解员只是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双方融洽地进行交流的场所和平台,帮助当事人排除交流的障碍,更加理性地考虑问题,一方面帮助当事人恢复对他们自身的价值、力量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和信心;另一方面帮助当事人认识和理解对方的境遇。至于是非对错、如何处理纠纷,需要当事人自己作出判断和决定。
在美国这种调解文化中,如果调解员把自己的个人判断和纠纷解决建议说出来,至少有两个风险:被质疑限制或者剥夺了当事人对自己事务的自主权;被质疑偏袒其中一方当事人。所以,就算我们调解员已经充分认识到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并可能自己有一套解决纠纷的方案,也不能强加于当事人双方,只能间接地通过提问、复述、转达等各种技巧,引导当事人双方靠近直至找到共同点。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如果调解方案是调解员强加给当事人,而这个调解员迟早会离开案件,那么当事人双方回到平常生活中是不是会因自己没彻底想通,而又爆发矛盾甚至是更激烈的矛盾呢?所以,在调解这点上,美国人完美地贯彻了中国的一句古话——解铃还须系铃人。
最后,不管是调解培训中老师给我的教导,还是我自己从实践中得到的认识,调解是不适合以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衡量成功的标准,大家所看重的主要是调解对纠纷双方增进彼此的理解交流和在诉讼外自主解决争议的促进作用,我自己最看重的则是调解对社会关系、对人际关系的和谐意义。只有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引导下,各方对调解的认可度才能提高,调解的积极效果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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